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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营养学会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科学技术必须与市场结合才能发挥其社会效益。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深圳市营养学会积极发展并广泛联系营养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营养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
第二条 为加强单位会员服务,维护单位会员权利,规范单位会员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从事营养科技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深圳市营养学会章程》,积极支持并参与深圳市营养学会工作,自愿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为在营养健康及相关领域的学界或业界具有较强实力、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单位,且具有良好的单位形象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直接或经推荐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营养学会理事/会员单位审批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发放理事/会员单位牌匾。
第三章 权益与荣誉
第六条 根据单位会员的要求,优先提供学术支持、科普信息等。
第七条 可参加深圳市营养学会组织实施的各类人才、项目、奖励举荐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参加深圳市营养学会组织的产学研交流活动,搭建行业交流平台。
第九条 可邀请深圳市营养学会领导和专家参与单位会员举办的非商业公益活动。
第十条 优先合作权,包括营养科普活动、营养学术会议等相关工作、新产品开发、产品鉴定、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与支持。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 承认并遵守《深圳市营养学会章程》,自觉维护深圳市营养学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第十三条 按照《深圳市营养学会章程》,会员单位会费10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20000元/年。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当届次全部会费。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经秘书处提示或告知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资格取消、理事/会员单位牌匾作废,不再享有相应的单位会员权利;再次申请入会需按照本条例第二章重新办理入会手续,重新审批,重新开始计算会龄。单位会员的连续会龄以连续缴纳会费的年限计算。主动要求退会者,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营养优质产品开发和生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六条 积极组织、支持和参与深圳市营养学会举办的科技和科普等公益活动,及时提供本单位科研进展和科技创新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和理事单位仅表示为该单位以集体的形式成为深圳市营养学会的会员,并不代表双方有任何产品和利益关系。未经本会书面允许,不得将深圳市营养学会(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简称、商号、LOGO、商标、标识等)用作企业品牌、产品、服务、广告、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及背书。
第十八条 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重违背深圳市营养学会章程及本条例,或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影响社会责任形象的,或出现严重影响深圳市营养学会声誉行为的,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取消其资格,并予以通报,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对本条例具有解释权。
(本条例经深圳市营养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市营养学会(Shenzhen Nutrition Society)是由深圳市的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深圳市各级党政部门联系全市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深圳市营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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